第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通知。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是承包商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承包商提供的有效发票。
第三条 工程价款支付时需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承包商申报的工程进度和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有效发票(是预付款的提供预付款收据),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具备支付条件的工程价款,在财政下达支付额度后,根据支付额度的数量,工程建设任务的轻、重、缓、急,提交支付方案到局长办公会议共同确定支付数额后,方可支付。
第四条 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需经局长批准分管领导签订后,加盖单位公章生效。财务科需备案。其他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代表水利局出具经济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经济责任。
主办单位:济源市水利局
单位电话:0391-66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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