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网讯 近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推进水土流失治理。
《意见》提出目标为:试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土保持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基本建立,建设主体参与意愿明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显著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较高。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经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实现改革创新,示范效应明显。
《意见》明确,试点期为2018-2020年。2018年起在山西、福建、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3年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的试点县原则上不少于2个。
《意见》明确,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每个试点县水土保持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奖补对象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
《意见》明确,各地批复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对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标准和治理成效,可采取差别化的奖补政策。各类措施的具体奖补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奖补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工程申报、审核公示、工程验收、兑现奖补资金等5个步骤。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意见》要求,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完成试点目标任务;要简化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水利部、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以后年度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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